直銷進貨逾7.7萬元 須報綜所稅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簡稱直銷)銷售商品或勞務,若是全年進貨累計金額超過7.7萬元,就須計算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官員表示,直銷個人可檢附憑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所賺取的零售利潤,若沒有保存憑證,就依照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以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直銷個人有三種所得,第一種是佣金所得,直銷個人通常都會吸收下線,只要下線有商品賣出,就可以抽取佣金所得。
第二是其他所得,通常跟直銷公司進貨達到一定金額,公司都會給予折扣優惠,這個優惠就是其他所得。以上兩種只要有所得,在申報綜所稅時就必須列報。
第三種為營利所得,官員表示,只要每個月進貨超過7.7萬元,就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若自己留有憑證,就可以選擇檢附憑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所賺取的零售利潤;若沒保存憑證,也可以就超過7.7萬元或實際自用的部分,依照進貨資料,按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後,再以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官員舉例,假設甲106年度全年進貨累計金額為50萬元,其中可舉證確供自用的部分為10萬元,全年進貨商品的建議售價為70萬元。
則甲該年度營利所得計算,需先以進貨金額減除自用部分,即是以50萬減除10萬元後,再除以進貨金額50萬,算出非自用率80%,其營利所得的金額就是建議售價70萬乘以非自用率80%後,再乘以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共3.36萬元。
(工商時報)2018年04月25日 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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