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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一點靈 法務長分享的12堂課-做好公司內控 海外仲裁不吃虧

 

 

 

前言: 台灣富有創業能量,但因處於島國市場內需較小,便需力爭與國際市場接軌。然而台灣企業常常因為語言以及對於合約條文的不了解,而在過去競逐全球的過程中,吃了許多大大小小的虧,本系列專欄即由此出發,邀請專業法務人士以案例方式進行說明,希望幫助解決實務困難並給予提點。

 

國內某製造業者向美國設備商採購生產設備發生驗收爭議,買賣雙方都禁不起驗收不通過的衍生損失,最後依合約約定在美國紐約進行仲裁。前後歷經22個月終於獲勝,設備商應返還未通過驗收機台的全數設備款,外加利息合計逾7億多台幣。未料設備商僅償還部份款項,即向破產法院聲請破產保護,停止一切對外付款。

 

該業者鍥而不捨,最後透過債權出售轉讓方式提前取回設備款,這在台灣業界是極罕見的海外追債成功案例,令許多原本不看好本案的同業、金融界及法界人士刮目相看、拍案叫好。業者取回的設備款雖不足以補償所有損失,但至少贏回了尊嚴!筆者回顧過程反思檢討,除了仲裁攻防的策略技巧之外,還有公司內控管理的基本課題,值得企業主參考借鏡。


一、買賣合約審慎閱讀:鉅額採購案簽署買賣合約是必要的,一份數十頁的外文買賣合約,內容暗藏風險處處玄機,識與不識影響可能天差地別。以設備買賣合約中常見的驗收條款為例,有驗收通過的條件約定,也有「視同驗收通過」的各種情形,而玄機就在「視同驗收通過」的條款裡。


二、會簽各部共同檢視:公司各部門常常只會分工不會合作,採購單位負責議價採購,設備使用單位只管使用,買賣合約就交給法務律師去審閱,使用單位沒看過買賣合約的驗收條款是常態,遑論知道「視同驗收通過」的各種情形,常使得原本驗收不過的設備,卻因「視同驗收通過」而仍須買單吃悶虧。


三、變更合約提高警覺:嗣後賣方若要求變更驗收條件,買方更應提高警覺,事出必有因,各單位務必再次審慎檢視變更條款內容。特別是變更條款的文義內容顯然不利買方,賣方述說變更條款目的卻輕描淡寫,一定要特別留意,且留下往返討論的郵件資料,以備日後發生爭議進行訴訟求償時舉證之需。


四、爭議訴訟團隊作戰:當訴訟或仲裁無可避免時,必須有一個基本觀念及共識,就是全公司要動員打團體戰,相關部門都要共同參與群策群力,至少要幫忙提供事證資料,光靠法務部門或外聘律師是不夠的也不負責任。若還有站在一旁事不關己潑冷水的人,直接開除無妨。


五、匯整資料清楚建檔:彙整案件前後經過事實原因,並作成「事件時間表」,同時彙整所有資料文件記錄,能清楚對照事件發生前後時間及相關證物,方便委任律師儘快了解案件全貌及關鍵爭議點。節省律師的時間,就節省律師費支出,而蒐證、舉證功夫永遠都是訴訟勝出的基本條件。


六、研討對策堅持原則:在說服仲裁員之前,必須先說服自己的委任律師,律師不見得能完全了解或體會委託人的需求或想法,例如律師認為驗收未通過者應退款,驗收通過者就應該買單付款,但部分交機對買方無實益,這時就必須堅持全部解約退款,若律師無法理解並代為主張權益,必要時也只好撤換律師。


七、和解取捨考驗智慧:訴訟仲裁只是解決爭議的途徑,曠日費時又耗費不貲,若能和解減少損失,是可以考慮採行的方式。但在什麼時機、條件下和解,這真的要考驗企業主得失取捨的智慧。二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若因堅持求償條件錯失和解契機而繼續纏訟,利弊變數難料。


八、已盡人事再求天命:仲裁程序結束,等待結果出爐是漫長而磨人的過程,各界關切緊盯結果,不但要知道勝負,還有時效上的壓力。當盡了一切人事努力,等待過程若無事可做,就拜拜禱告求神保佑吧。前述仲裁案奇蹟似的及時在會計師簽證年報最後期限當日收到獲勝結果,真是老天爺保佑!


爭議訴訟是檢視內控管理缺失最好的機會,該仲裁案殊值檢討學習者多矣,本文僅舉其要,供各業界賢達借鑒爾。

 


(本文作者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A+行動計畫顧問/法瑪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法務長學苑執行長)

(工商時報)2016年06月03日 林家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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