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無償轉移 視同贈與
將自己的債權無償移轉給他人,到底要不要申報贈與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只要民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且經他人允受的行為,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220萬元,須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將被處連補帶罰的處罰。
國稅局官員表示,近來發現有民眾將債權無償移轉予他人,卻未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的案例。
官員指出,財產所有人將本身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且經他人允受的行為,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贈與行為,因此,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需在超過該免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1年間擔任A公司的股東時,借款500萬元予A公司周轉,A公司則在2012年間以匯款方式償還債款,並將500萬元直接匯至甲君兒子乙君的銀行帳戶。
經台北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將500萬元借給A公司後,就把此債權贈與乙君,且無主動申報贈與稅,此外,由於該年度累積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度,因此,依查獲贈與債權500萬元核課贈與稅50萬元,並處2倍以下的罰鍰。
官員呼籲,民眾若有上述贈與行為,且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若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申報,也應儘速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
(工商時報)2016年06月08日 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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