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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金.對策/銀監會新修法影響台資銀行分析

 

 

 

 

銀監會新修法將降低外資銀行在大陸面臨的繁文縟節,提升台資銀行參與大陸各類金融業務的機會。

 

2月24日中國銀監會宣布實施《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2015年第4號令進行修改,並明確外資法人銀行從投資設立、入股大陸境內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申請材料,營造外資銀行在大陸開展業務的便利環境。

 

從台資銀行角度來看,本次修法將涉及以下幾大變化:

 

1、增加關於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大陸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資格、申請資料等定義,在主體資格部份也明確列出十項條件,同時規定外資銀行投資或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行業,一樣參照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標準。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台資銀行投資大陸銀行業金融機構時,可選擇大陸法人銀行作為投資主體,也可選擇台灣母行作為投資主體,但都須遵守2017年7月修訂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關於單一外資股東及其控制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中資銀行的合計持股比例不可超過20%,或多個外資股東及其控制關聯方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可超過25%”規定。

 

這同時也是對2017年3月17日中國銀監會12號文《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具體落實,為台資法人銀行開展大陸股權投資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2、取消對外資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託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審批。台資銀行和其他外資銀行都面臨相同困境,也就是吸收人民幣存款成本高,人民幣業務種類單一,加上兩者互為因果,往往對台資銀行在大陸經營帶來不利的因素,取消前述業務審批改為報告制,主要目的也是希望促使外資銀行提升此類業務,活絡外資銀行在大陸的經營成果。

 

但須注意的是,銀行若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仍須取得證監會核准,要取得託管資格,則須適用證監會2013年92號文《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取得託管資格雖未限於法人銀行,但台資銀行大陸分行要取得該項資格,至少得滿足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年末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0億元門檻。

 

3、簡化外資銀行設立支行程序,無須籌建審批,但應在籌建三日前向設立地銀監局提交籌建報告並領取開業申請表,籌建期也從原來六個月放寬為九個月。

 

4、在外資銀行大陸境內外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主體資格條件中,取消關於「最近三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內容,且無須大陸律師出具合法性的法律意見書,而是更看重撥備覆蓋率是否達標,或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是否充足等指標。

 

5、外資銀行中具有高管任職資格人員,且未連續中斷任職一年以上時,若在同質同類外資銀行間平調或改任較低職務時,也無須重新核准任職資格,而是採事後備案制。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8-03-12 經濟日報 ■陳敏婧(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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