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遺產分好了,我也變成孤獨老人了!被棄養的父母該怎麼辦?

 

 

 

 
 
16.8 K收藏0
遺產分好了,我也變成孤獨老人了!被棄養的父母該怎麼辦?
【早安健康/賴瑩真律師(「律師說真話」粉絲團版主)】 

遺產分好了,我也變成孤獨老人了!被棄養的父母該怎麼辦?



案例 Case

阿火伯白手起家,辛苦工作多年,攢下了不少的身家財產。但是最近新聞中頻頻出現富裕人家因為沒有預先做好遺產分配,導致長輩過世後,子孫陷入爭產風波,讓阿火伯也跟著煩惱不已。

於是阿火伯決定預先分配好自己的財產,除了把名下幾棟房子分別贈與給子女之外,也把現金存款移轉到子女的名下,想要一勞永逸。

沒想到阿火伯分配完財產之後,卻因為一些紛爭和子女鬧翻。從此以後,子女們不但不回家,也沒有打電話關心阿火伯的狀況,這讓阿火伯既傷心又難過。阿火伯灰心之餘,想把已經贈與給子女的房子和現金討回來,有可能嗎?

✎ 法律分析

很多長輩們辛苦打拚一輩子,為的就是給後代子孫一個富裕美好的生活環境。所以,傳統上臺灣人喜歡將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贈與給子女,或是以訂立遺囑的方式分配遺產。

但是,因為許多人擔心要負擔遺產稅,以及認為如果生前就可以將財產分配清楚,可避免長輩過世後,子孫為了遺產爭吵不休的問題,因此許多人會選擇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預先分配財產。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子孫不孝,拿走財產之後,卻對父母、長輩不聞不問,這時長輩應該怎麼辦呢?

撤銷贈與,把財產要回來

撤銷贈與的前提,必須要贈與「附有負擔」。所謂贈與附有負擔的意思,就是在贈與的時候,贈與人(爸媽)要求受贈人(兒女)必須負擔其他責任。例如A要把房屋贈與給B,同時A要求B必須讓他居住在該房屋中,就是贈與附有負擔,也就是受贈人獲得贈與的同時,必須負擔一定的義務或責任。

如果贈與附有負擔,但是受贈人得到贈與之後,卻沒有履行負擔的話,贈與人可以怎麼做呢?

依照《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人有兩種選擇:一是要求受贈人履行負擔,一是直接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如果父母在贈與子女財產時,同時要求子女必須負擔相關的責任,例如,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時,同時要求子女應每個月給付父母一筆錢,以負起奉養父母的責任,將來若子女沒有履行,父母便可要求子女履行,或者撤銷對子女的贈與,將房子討回來。

這樣看來,若父母擔心將財產贈與子女之後,卻遭子女拋棄,父母便可以在贈與之時,就和子女約定好應負擔的條件,以保障自己未來的生活無虞,就可以放心地贈與財產了。

 

如果贈與當時沒有約定負擔,事後還是可以撤銷贈與



除此之外,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如果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本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等人,有《刑法》規定的故意侵害行為,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施以暴力,造成身體傷害;或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時,例如: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若夫妻贈與之後,另一方不負扶養義務,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

但要注意的是,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以父母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為限。如果父母仍然留有財產,或是有固定收入,並沒有到達不能維持生活的地步,那麼父母恐怕就沒有辦法以子女沒有負擔扶養義務為由,請求撤銷贈與了。

另外,父母如果要行使本條規定的撤銷權,也必須在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發生1年以內提出,否則之後就沒有辦法再提出撤銷贈與的主張囉!

請求子女負擔扶養費用

如果父母沒有在子女不負扶養義務發生的1年內撤銷贈與,之後就對子女沒有辦法了嗎?其實父母還是可以依《民法》上有關扶養義務的規定,請求子女負起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提醒大家,依《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必須以父母的經濟狀況到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為要件。如果父母仍留有足以支撐生活的財產,或有退休金,或有其他固定收入的情況,就沒辦法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了。
預防棄養的自救步驟
律師貼心提醒

許多長輩為了避免被課贈與稅,經常會在買房的時候,就直接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以子女的名義買入房子的方式,變相將房屋贈與給子女。這樣雖然可以規避贈與稅,但是若遇到案例中的情況,恐怕就難以利用法律上贈與的相關規定,請求子女履行撫養義務,或是撤銷贈與了。

 

可以告子女遺棄罪嗎?



由於遺棄罪是屬於《刑法》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罰,違反《刑法》規定的人,嚴重的話會被處以剝奪自由的徒刑、拘役,或有罰金的相關處罰,是對國民最嚴重的處罰,因此《刑法》的構成要件也較其他法律的規定更為嚴格。

所以,《刑法》遺棄罪的規定,是以被害人必須處於「無自救能力」的狀態為前提,也就是被害人已經到達沒有辦法自己維持生存的地步,才有提告遺棄罪的空間。例如,父母患有重病,躺在病床上無法自理,子女卻又對父母不聞不問,此時才有可能成立遺棄罪。

✎ 案例解答

如果阿火伯在將財產贈與子女的時候,並沒有約定子女應該負擔扶養義務,那麼阿火伯就沒有辦法依《民法》第412條的規定直接撤銷贈與,而只能在自己的經濟狀況到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時,依《民法》第416條的規定撤銷贈與。

另外,如果阿火伯的經濟狀況到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阿火伯也可以選擇請求子女負起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給阿火伯。

✎ 實用小法典

《民法》第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白話小翻譯

文中提到的「贈與附有負擔」該如何證明?許多民眾都有契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才算成立的刻板印象,但是法律規定可不是這樣的喔!

法律上契約成立的要件,只要簽約雙方對於契約內容達到一定的共識,契約就算成立了。因此,即使只有口頭上的承諾,也能夠成立契約。但是這樣的口頭約定,如果之後有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爭執的話,經常會造成雙方各說各話,卻沒有憑據可以證明的情況出現。

因此律師通常會建議民眾,如果擔心將來有一方反悔不認帳,或是為求契約可以順利履行,還是訂立白紙黑字的契約,甚至更進一步辦理公證,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本文摘自《法律不難、官司不煩!專業律師親授.生活法律防身術:48道日常法律狀況題,帶你杜絕生活裡隱藏的訴訟蟑螂!》/賴瑩真律師(「律師說真話」粉絲團版主)/和平國際

 

 

新百王證券  電子交易CP值領先者


營業員:曾坤琦             07-241-9575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11號B1


100年金管證總字第0066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quincy1550 的頭像
    quincy1550

    新百王證券

    quincy155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