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交易申請 避開一般交易時間

 


櫃買中心表示,現行「業務規則」、「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等規定,主係依循資訊充分揭露、即時公開之原則,可有效協助上櫃公司發布對財務、營運、公司治理、法令遵循、揭露義務、媒體報導、及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資訊時有所依據。

 

但目前實務上仍有發生對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件,而上櫃公司或因業務機密考量或無法即時於第一時間內發布重大訊息說明,或有說明不完整之情形,訊息面暫停交易制度之導入可使上櫃公司在時效上更具效率性,先申請暫停交易,於重大事項公布後再行恢復交易,該制度之建立將使我國現行證券市場資訊揭露及處置規範更臻完備。

 

櫃買中心說明,105年1月15日起實施之訊息面暫停交易制度係規範上櫃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交易時間內(下午5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事項,應主動向櫃買中心申請暫停交易,並於相關訊息充分公開或說明後,再行申請恢復交易:

 

1.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2.公司法第185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3.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4.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但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5.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者(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6.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櫃買中心強調,如果情況特殊,且非上櫃公司可合理預估其發生之重大影響股東權益情事,致其客觀上無法於前一營業日向櫃買中心申請暫停交易,另訂有上櫃公司得於營業日當天上午7時30分前向櫃買中心申請當日暫停交易,但要注意的是前開1至5之事項均屬上櫃公司可事先知悉之事實,原則上不適用營業日當天上午7時30分申請之規定。

 

櫃買中心指出,為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並利作業執行,上櫃公司宜於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特定事項之前一營業日下午1時30分後之營業時間內向櫃買中心提出暫停交易申請,應儘量避免於一般交易時間內為之。如因內部作業,致須於櫃買中心營業時間(下午5時30分)後,始能檢具暫停(恢復)交易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櫃買中心申請暫停(恢復)交易,務必於申請當日下午1時30分後,先與櫃買中心聯繫以利後續作業進行。


(工商時報)2016年01月15日 記者林燦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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