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時事/行動支付 別踩法令紅線
過去十年來,電子商務發展速度飛快,消費者從實體門市轉向購物網站,享受便利的送貨到家服務。受惠於日新月異的行動裝置科技發展,行動支付也已經成為線上購物的激烈戰場,社群應用程式如Line、WhatsApp、WeChat等改變了各個世代間的溝通方式,吸引老、中、青族群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傳送貼圖、文章給遠在他鄉的親朋好友。
這些社群應用程式已悄悄從單純的即時通訊,藉由付費貼圖等小額支付,牢牢抓住社群裡的個別消費者,許多社群應用程式更已推出電子錢包,如今消費者只要透過綁定信用卡,即可透過社群應用程式購買貼圖、遊戲的虛擬寶物,國外的社群應用程式更能支援叫車、實體商店支付。
不僅社群應用程式緊抓社群經濟,連金融業者也推出各自的電子錢包,擬藉社群搶攻行動支付市場。
目前台灣絕大多數的社群應用程式或是金融業者推出的電子錢包,仍限制交易雙方在同一平台上。舉例而言,社群應用程式綁定信用卡後,可購買該應用程式內的貼圖、遊戲虛擬寶物或點數(卡),購買後的貼圖也可以贈送給好友。
國內金融業也推出電子錢包主打日後三五好友出門吃飯,可以不用再拿零錢互相找補,只要朋友能使用該業者的電子錢包,即可彼此以手機號碼或QR Code立即拆帳、轉帳,無須至銀行或ATM進行轉帳。
惟可以想見的是,前述限制仍帶給消費者許多的不便,例如朋友不一定都使用同一家銀行,而跨行無法以行動裝置拆轉帳,如此業者的美意似難以完全落實。
固然消費者期待能跨平台支付,但礙於金融業屬高度監管行業,及各金控及銀行有其戰略布局,目前恐怕尚難實現。
在單一平台內綁定信用卡後,使用於該平台的商店購買點數、貼圖、布景等此一模式而言,其法律性質為何,涉及主管機關管制的密度及業者的法令遵循成本效益,應進一步區分,不可不慎。
首先,電子錢包是以綁定信用卡的模式,於消費者每次消費時即逐筆扣款,不須等待消費者指示是否要移轉支付款項,因此金融業者或社群應用程式皆非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俗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中所定義的電子支付機構。
其次,由於是逐筆扣款,並非「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故亦非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定義的電子票證。排除前述兩項相對新穎的電子商務法令後,我們認為在社群應用程式的例子中,由於買賣關係存在應用程式公司與個別消費者間,並非存在於提供貼圖等的第三方發明者與個別消費者間,因此僅是支付方式的場域發生在行動裝置上的買賣行為,除綁定信用卡於行動裝置上的安全考量外,似無須金融監管機關之介入。而電子錢包也僅是提供自家用戶多一種轉帳的管道,除資訊安全控管外似無其他特殊監管需求。
至於以第三方支付架構進行行動支付,因須待消費者指示是否移轉支付款項,並再搭配儲值等各式支付款項方式,因交易架構較為複雜,故應受較高密度的監管。
因應支付模式日新月異,建議業者出新招前,宜洽詢法律顧問及資訊安全專家從法規遵循與數位科技兩大面向為消費者把關,並事前澄清主管機關疑慮,以贏得商機。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2016-01-15 經濟日報 陳盈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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