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看時事/美醫業打廣告 當心誤觸法網
愛美是人的天性,近年美容醫學(以下簡稱美醫)院所如雨後春筍般設立,日前新北市主管機關抽查數家美醫診所,結果發現有半數診所有缺失。如何在消費者維護自我權利意識抬頭、法令規章日趨嚴謹的美醫產業永保長青、持續發光發熱,值得業者思量。
美容醫學是美容還是醫療?
民眾前往美醫診所,接觸到的前線業務人員都稱之為「美容顧問」,因此很多民眾對於美白針、柔膚雷射、電波拉皮等讓自己對外觀更有自信的美醫行為,會認為它是「美容行為」,而並未將這些行為與「醫療」直接聯想。業者也常常輕忽美醫產業的營業項目屬「醫療行為」,所以對其醫療行為所可能帶來的風險關注程度是遠不及醫院的。
衛生福利部已於2013年1月將我們熟悉的「醫美」正名為「美容醫學」,也就是「醫美」的名詞已由「美醫」取代。所謂「美醫」是指由「合格醫師」透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所以,紋眉或是紋眼線,若是注射局部麻醉劑,就是醫療行為;祛斑美膚及嫩膚美白只要會使用到雷射器材的,亦屬於醫療行為。也就是說,在美容的過程中有醫療行為,就受到「醫療法」的規範。
美醫診所在官方網站刊登「…淨膚雷射 單堂2,000元,一次購買5堂9,000元」或在美醫診所的facebook刊登「…聖誕狂歡!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手機在本診所粉絲頁面打卡,即可贈送面膜一片。」這都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醫療機構不得以贈送禮品、折扣、醫療服務或優惠付款方式招攬病人」的規定。
此外,如美醫業者在醫學美容期刊刊登廣告「…70天內,讓膠原蛋白增生達200%…」內容、或在大樓外牆刊登「…無痛無恢復期、無侵入性、讓你從XXL號變身為S號…」,這些都極可能因誇大不實醫療廣告而違反醫療法85、86條,被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嚴重者可能會被停業或吊銷醫師證書。
難道美醫產業只要考量一種法令規章即可嗎?
其實不然,近來許多坊間的美醫診所內會張貼客戶治療前、後的比對照片。然而,若業者在未取得客戶的同意函而自行使用消費者的照片,即屬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使用當事人資料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業者除了要承擔違法的罰鍰(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更可能因為消費者在網路論壇上的負面意見發表,損害美醫診所聲譽。建議美醫業者在文宣編排上,若考慮引用客戶治療前、後的比對照片,應準備文件並敘明個人資料使用目的,於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才可使用。
「預防勝於治療」。多數美醫診所對於相關適用法規的盤點,網頁或文宣內容是否有觸犯法規並無專業的法律顧問可諮詢,因而事前防範措施容易不足,導致違法的罰鍰甚至是醫療糾紛所產生的賠償金額令人咋舌。
因此,惟有事前盤點所有應遵循的法令法規,備妥預防措施以防範或降低發生風險的可能性,才能永續經營。
(作者是勤業眾信風險諮詢服務協理、副理)2016-04-01 經濟日報 薛如倩、張以寧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員:曾坤琦(三省一生)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11號B1
發富專線:07-2118888
分機電話:07-2118888轉212
聯絡專線:07-2414748、07-2419575
委任期貨商: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商許可證號:100年金管證總字第0066號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