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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施庫藏股 大股東禁止出貨

 

 

 

 


防大股東利用公司護盤時倒貨,金管會昨(8)日提出證交法修正案,除提高罰鍰外,也增訂上市櫃公司執行庫藏股期間,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及其配偶、子女等,不能出脫持股。

 

金管會昨天提出證交法修正案,近日內將辦理預告,金管會證期局主秘簡宏明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是為健全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修正重點包括:第一,協助企業留才,延長庫藏股轉讓期限。將買回公司股份,轉讓給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另外,考量股權分散的上市櫃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的大股東,對公司經營通常具有相當的影響力,為強化交易市場的管理,增訂大股東在公司買回庫藏股期間,也不得賣出其持股。

 

簡宏明表示,現行規定,在買回庫藏股期間,董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不能賣出持股。

 

這次主要是增訂,持股10%以上大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買回庫藏股期間,也不能出脫持股。違反規定者,將處罰鍰24萬元到480萬元。

 

第二,促進公司治理的落實,對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及運作,增訂罰鍰,違反規定者將處罰鍰。

 

第三,增訂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比照我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以強化其公司治理。

 

第四,適度提高上市櫃公司罰鍰額度上限,從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並規定就違規行為得命其改善,屆期仍不改善,得按次處罰。又考量違規個案情節輕重有別,增訂如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

 

第五,因應實際需要增加監理手段,對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的處分方式,除現行糾正、警告等外,增訂得要求「限期改善」。

 

第六,為使罰鍰下限一致,將證券商違反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規定的罰鍰下限,配合從原本的12萬元,提高到24萬元。

 


2018-05-09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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