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台灣專法分析
即將實施的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台灣專法將對台商在海外的資金移動產生重大影響。
因為地緣政經因素和CRS即將正式生效的原因,不論是台商個人或台灣的企業在海外的資金,已明顯出現了板塊挪移的現象,台灣官方為了在此波資金板塊移動過程中,吸引龐大的台商境外資金回流台灣,在上個7月3日由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最快將於今年第4季正式實施,比起美國吸引企業海外資金回流美國的優惠稅率15.5%來看,這次台灣官方為了吸引台商資金回流的優惠稅率,生效起的第一年為8%,第二年為10%,若有投資在台灣官方鼓勵範圍內的產業或資金用途,日後還可以再退稅一半,也就是稅率各再降一半為4%與5%,吸引資金的力度明顯高於美國。
此次台灣吸引台商資金回流台灣的專法,應該分為台商個人海外資金與台灣企業在海外的資金兩部份;對台商個人來說,主要的誘因在於應對CRS生效後,台籍個人海外資金的詳細資訊極可能被交換回台灣官方,造成台商個人的海外所得曝光,最終導致必須繳納台灣居民20%的海外所得稅,因此利用此次專法所提供的較低稅率,和20%的台灣居民海外個人所得稅率相比,明顯具有誘因,將會吸引過去未申報海外所得的台商個人資金回流台灣。
但要注意的是,對那些在台灣已不具備戶籍身份,又在台灣每年待不滿183天,也就是不具備台灣稅務居民身份的台商來說,因為本來海外所得就不要繳稅,匯回台灣投資自然也不需要課稅,此時專法的稅務誘因就會降低許多。
但此次的專法的對象,主要還是針對台灣境內企業在海外的資金產生巨大稅務誘因,以台商投資大陸為例,過去台商投資大陸為了資金調度方便及投資架構的彈性,多是透過境外公司再投資至大陸境內的實質營運公司,最終從大陸獲取的利潤在匯出大陸後,也大多停留在境外公司統籌運用;就算是三角貿易或用移轉定價(TP)等交易模式,將貿易的差價留在海外用做trading的境外公司帳戶中,不管是前者投資利潤,還是後者因貿易賺取的差價,共同點都是資金不願意匯回台灣母公司,因為一旦回到台灣母公司,就必須在台灣繳納21%的所得稅,利用此次吸引資金回流台灣的專法,台灣企業可以將過去累積在OBU帳戶或是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海外資金匯回台灣,不論是8%或10%,甚至是一半的4%或5%稅率,和21%比起來都是巨大的稅務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立法院在通過此次吸引資金回流台灣的專法時,還附帶決議在專法實施期滿一年內,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制度)的實施日期,最快將在2022年開始實施,也就是未來由台灣公司或台籍個人所實際控制的境外公司取得實質營運公司利潤分配時,台灣公司或台籍個人就需視同為已實現收入在台灣課稅,再加上台商更加關注的實際管理處所制度(PEM制度)何時實施,有形無形間都會對台灣企業存放於境外的資金造成潛在稅務壓力,這也是為什麼台商必須充份利用此次專法所給予兩年稅率優惠,解決公司在海外資金如何運用的原因。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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